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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56体育在线关于印发《28365356体育在线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2016-08-05 15:38  

各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临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蒙山管委会文化体育办公室,市局机关各科室、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现将《28365356体育在线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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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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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系统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 号)和《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系统职责范围内,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各门类行政审批进行监管。

第三条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系统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对各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本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系统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管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保留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内容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放、委托管理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部门单位(受委托部门单位)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部门单位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部门单位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第七条 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文化市场经营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内容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八条前置审批改后置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就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进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九条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文化经营业户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对取消后仍需监管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产品质量、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下放、委托、转移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权力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

第十条 对市场行为加强风险监测分析,依据风险监测程序,对文化市场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推进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开放查询渠道,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二条 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内容、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市、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是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文化市场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

附件:1.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监管细则

2.娱乐场所监管细则

3.美术品市场监管细则

4.营业性演出监管细则

5.报纸、期刊出版监管细则

6.内部资料出版物监管细则

7.印刷、发行企业监管细则

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细则

9.电影放映监管细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监管细则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落实法规制度情况

1、无接纳未成年人现象。

2、按要求悬挂真实有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场所内设有“12318”举报电话标识,吧台摆放“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示牌,终端机旁设有“禁止登陆反动、淫秽、迷信等不良网站”提示牌。

4、网管人员持证上岗。

5、建立实名上网登记制度。

6、未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二)落实技术监管措施情况

1、正确安装运行正常“监管软件”,软件客户端正版率保持100%。

2、视频监控软件运行正常,摄像头位置合理并保持清晰。

(三)落实安全生产情况

认真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通道、消防器材等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远程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整治行动。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四)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将连续多年处于优秀等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经营单位列入“红名单”,在政策扶持、评先树优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对多次发生违规问题、受到立案查处的,纳入“黑名单”,派员跟踪管理、集中整治。

(六)对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娱乐场所监管细则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落实法规制度情况

1、歌舞娱乐场所无接纳未成年人现象,游艺娱乐场所无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现象。

2、按要求悬挂真实有效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3、场所内设有“12318”举报电话标识,歌舞娱乐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游艺娱乐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

4、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及营业日志,建立巡查制度。

5、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

6、未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7、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包厢玻璃透明,不得设置内锁。

8、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二)落实技术监管措施情况

视频监控软件运行正常,摄像头位置合理并保持清晰。

(三)落实安全生产情况

认真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通道、消防器材等符合规定,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远程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将连续多年处于优秀等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经营单位列入“红名单”,在政策扶持、评先树优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对多次发生违规问题、受到立案查处的,纳入“黑名单”,派员跟踪管理、集中整治。

(五)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美术品市场监管细则

为了加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参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落实规章制度情况

1、美术品经营单位证照齐全,有备案手续。

2、美术品经营单位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3、美术品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明码标价,不经营赝品和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

(二)落实安全生产情况

认真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通道、消防器材等符合规定。

二、监督检查要求

(一)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将连续多年处于优秀等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经营单位列入“红名单”,在政策扶持、评先树优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对多次发生违规问题、受到立案查处的,纳入“黑名单”,派员跟踪管理、集中整治。

(五)对辖区内依法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营业性演出监管细则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全市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依法备案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落实规章制度情况

营业性演出:

1、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出售门票。

2、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演出名称与报批材料一致,不冠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或者“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3、营业性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与报批材料一致。

4、营业性演出中无假唱现象。

5、无因非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现象。

6、演出举办单位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

1、不得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2、不得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或参加未经批准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3、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4、演出节目不含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

5、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6、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作为演出举办单位时,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7、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4、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

个体演出经纪人:

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二)落实安全生产情况

演出举办方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好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采取实地抽样检查的方式对营业性演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针对假唱问题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将连续多年处于优秀等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经营单位列入“红名单”,在政策扶持、评先树优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对多次发生违规问题、受到立案查处的,纳入“黑名单”,派员跟踪管理、集中整治。

(五)加强演出审批监管,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取得批复的营业性演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对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依法备案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五、报纸、期刊出版监管细则

为加强我市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活动,促进我市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的,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全市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报、办刊方针、宗旨、舆论导向正确。

(二)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三)报刊出版形式规范。

(四)报刊出版内容规范。

(五)报刊发行和广告刊登规范。

(六)报刊编校、装帧、印刷质量规范。

(七)报刊的社会信誉良好。

(八)认真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通道、消防器材等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明查包括:听(听取汇报)、看(察看现场)、查(检查档案材料)、访(访问服务对象、与单位职工交流)等。暗访包括:访谈服务对象,电话测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要求报刊主管单位定期向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提交审读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内部资料出版物监管细则

为加强我市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管理,维护正常出版秩序,保障出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内部资料出版物。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刊(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正确。

(二)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

(三)内部资料编印形式规范。

(四)内容资料编印内容规范。

(五)认真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通道、消防器材等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明查包括:听(听取汇报)、看(察看现场)、查(检查档案材料)、访(访问服务对象、与单位职工交流)等。暗访包括:访谈服务对象,电话测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要求内部资料主管单位定期向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提交审读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印刷、发行企业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印刷发行业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市印刷发行业健康繁荣发展,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印刷企业或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自身建设制度完善。

(二)企业制度能够有效落实。

(三)企业能够依法依规经营。

(四)年审统计等材料报送及时、准确。

(五)创新发展情况。

(六)一票否决事项。

(七)认真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通道、消防器材等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监督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制度。考核分为企业自查和市、县(区)分级考核两部分。先由各企业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指导各县区局对辖区内的印刷、发行企业(单位)进行考核。

(三)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四)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维护全市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是否派专人管理设施,其授权协议、实收节目、与《许可证》载明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等是否完全一致、接收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限内。

(二)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许可和监管,包括对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监管,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治行动,对县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抽查或重点检查。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严格检查安装使用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节目收看情况。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一般由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统一组织实施。

(四)加强证后监管,对取得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性质,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对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电影放映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电影放映业务监管,维护全市电影市场秩序,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电影放映经营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影院是否安装使用未经备案或不合格的售票系统;影院是否存在使用两套(含)以上票务系统、篡改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影院对观众所持各种电影卡、券、二维码等观影形式,是否进入售票系统兑换为电脑票,且票价与实际支付票款一致;影院是否盗录、盗放影片、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影院出售电脑票上的影片信息是否与实际放映影片信息一致,并在醒目位置注明片名、票价等内容;影院是否办理加盟院线手续;影院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专资账目管理是否正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加盟院线或影院培训,工作人员是否熟悉相关电影经营政策规定;在影院内的醒目位置是否按要求悬挂相关经营资质、举报电话及其他规定标识。

(二)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对影院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电影放映工作监管,包括对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县区电影放映监管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抽查或重点检查。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业务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严格检查电影放映情况。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电影放映经营单位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一般由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统一组织实施。

(四)加强证后监管,对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性质,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

(五)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不定期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电影放映许可实施情况及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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