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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2016-05-31 11:10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六)办理条件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九)收费标准

(十)咨询服务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2.登记

3.编号

4.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

1.审核

2.材料补正

3.受理决定

(三)办理进程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五)流程图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

2.投诉时限

3.投诉处理

4.投诉渠道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有关说明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编码:3713000103241—003

(二)实施机构:28365356体育在线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三)申请主体: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业经营者

(四)受理地点:28365356体育在线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51项“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印刷企业及其兼营或者变更审批下放至设区市新闻出版主管部”。

(六)办理条件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七)申请材料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2、行政审批事项勘验(审查)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注册资金数额)(复印件1份,纸质);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

6、经营场所情况证明(不少于600平米,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

7、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原件1份,纸质);

8、印刷设备的证明材料(正规税务发票或资产评估报告,具备70万元以上的印刷设备,复印件1份,纸质);

9、印刷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纸质);

10、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复印件1份,纸质);

1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2、行政审批事项勘验(审查)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注册资金数额)(复印件1份,纸质);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

6、经营场所情况证明(不少于100平米,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

7、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原件1份,纸质);

8、印刷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纸质);

9、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复印件1份,纸质)。

10、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28365356体育在线驻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负责接收材料,地址:临沂市银雀山路58号三楼,联系电话:0539—8116056。

2.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台帐备案。

3.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4.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

窗口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116056。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yzwdt.gov.cn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电话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印刷经营许可证》,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科负责对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⑤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⑥政务服务中心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⑦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⑧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和政务服务中心作出处理后,应向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⑨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4.投诉渠道

28365356体育在线电话:0539—8314690

临沂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窗口电话:0539—8116056

邮箱:lywhzfzwdt@163.com

信箱:28365356体育在线窗口。临沂市银雀山路58号三楼。邮编:276000

临沂市行政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539—8053088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地址:济南历下区经十路18567号,联系电话:0531—85036273

2. 临沂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联系电话:0539-8328114。

(三)行政诉讼

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

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见附件);

2、《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见附件)。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附件3.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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