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及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
编码:3713000103241—001
(二)实施机构:28365356体育在线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三)审批对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
(四)审批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演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51项“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印刷企业及其兼营或者变更审批下放至设区市新闻出版主管部”。
(五)审批条件: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审查材料: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2、行政审批事项勘验(审查)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注册资金数额)(复印件1份,纸质);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
6、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少于600平米,复印件1份,纸质);
7、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原件1份,纸质);
8、印刷设备的证明材料(正规税务发票或资产评估报告,具备70万元以上的印刷设备,发票复印件1份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纸质);
9、印刷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纸质);
10、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复印件1份,纸质);
1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七)审批证件:《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临沂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28365356体育在线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负责接收材料。地址:临沂市银雀山路58号三楼,联系电话:0539—8116056。
2.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台帐备案。
3.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于窗口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
窗口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勘察以下内容:
(1)验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上标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是否相符;
(2)厂房建筑面积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3)勘验设备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四)审批决定
由窗口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五)决定书送达
电话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lyzwdt.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
项目名称 |
批准 |
不予批准 |
公开截止日期 |
业务联系人 |
时间 |
批准文号 |
时间 |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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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负责对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⑤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⑥政务服务中心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⑦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⑧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和政务服务中心作出处理后,应向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⑨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4.投诉渠道
28365356体育在线电话:0539—8314690
临沂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窗口电话:0539—8116056
邮箱:lywhzfzwdt@163.com
信箱:28365356体育在线窗口,临沂市银雀山路58号三楼。邮编:276000
临沂市行政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539—8053088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8567号,联系电话:0531—85036273。
2. 临沂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联系电话:0539-8328114。
(三)行政诉讼
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